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以5000元为起刑点,而普通公民的盗窃罪则以500元为起刑点。就此,反腐专家王明高近日在《人民论坛》刊文指出,在同样数额下,贪污受贿罪犯罪人比盗窃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更大,如果前者的起刑点还高于后者,显然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显示出刑法面前“官民不平等”的倾向。 这个话题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如果不是有专家把贪污受贿和盗窃看似风马牛的两宗罪,从众多法律条款中单列出来,并案比对,凸显出荒谬不公,孤立地看两罪的起刑点,可能多数人如我一样,并不会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合情理。这早已是人们常识的一部分,不然何以变成白纸黑字的法律? 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高于盗窃犯罪不合情理,不仅因为二者在中国《刑法》中都是财产型犯罪,而且因为贪污受贿本质上也是盗窃,是盗窃公有财产的犯罪。显然不能因为二者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普通公民),而厚此薄彼,网开一面,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这“显失公平”的起刑点之所以能积非成是,成为人们认识上的盲区,大抵是因为,盗窃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具体”的人或机构,而贪污受贿行为侵吞的是公共财物,虽然受损的是全体利益,但其侵害程度却被广众“摊薄”,再加上公民纳税人意识先天不足,民不举官不究,官不举民不究。也正因此,贪污受贿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上海社保大案就是一例。但不能因为贪贿涉案金额大,就水涨船高,提高起刑点。法律“扶弱抑强”才能有利社会和谐,在强者和弱者之间制定有利于强者的入罪标准,只能走向公平的反面。一个恶棍做了坏事能被理解,而平素清白的人一点小错就让人无法忍受,正说明歧视、欺凌弱者是人性劣根。 起刑点歧视能够成为法律,还与贪贿行为有一套完整的“避刑系统”有关。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贪贿金额不足5000元,虽能逃避法律制裁,却可能受到其所供职单位内部的警告、记过、降职、免职、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这些“内部法”代行了部分刑法的职能。在一般人眼里,用“断送前程”的代价折抵一部分刑期,是“罪有应得”,也算是对利益受到侵害的公众的一点心理补偿。而小偷因为没有这层“马甲”,就要直接面对法律之剑的锋芒了。其实,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刑罚和职位的换算关系,坊间流传的“段子”早就进行了无情的嘲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