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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建议刑罚中应引入“剥夺经济权利”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0
【摘要】本报讯就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太元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除了应尽快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之外,面对如此众多的“司法白条”与无助的刑事被害人,我们还应转变观念,借鉴国外先进的刑罚思想……

被害人保护注重讨回公道而忽视给予经济赔偿专家建议———

本报讯就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太元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除了应尽快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之外,面对如此众多的“司法白条”与无助的刑事被害人,我们还应转变观念,借鉴国外先进的刑罚思想。

他说,表面上看来,目前好像谁都无力解决“司法白条
 
 
”这类现象,并陷入了只判决无执行的“怪圈”。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先转变观念。

他说,我们现在的刑罚观念常在注重“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忽略了“剥夺经济权利”。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时候对罪犯“剥夺经济权利”甚至比“剥夺政治权利”更重要。

比如从定罪角度看,“使被害人生不如死”的恶行比杀人更可恶。因此,抠掉妻子双眼的高世平被判死罪,绝对不冤枉。但回头一想,判高世平死刑,除了“大快人心”之外,对被害人没有实际补偿,是“虽不利众,但能损一”的局面。而这本是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希望避免的尴尬局面。

那为什么还这样判?他认为这与我们刑事法律领域长期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罪罚相当”有关。但他个人认为,现在再坚持这些原则,已被看作是消极刑罚思想。因为在“二战”以后,欧美各国的积极刑罚思想认为,“罪罚相当”原则尽管不同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但基本思想仍然是报复主义的;因而是保守的刑罚思想。而积极刑罚思想则认为,应当从维护秩序和合法权益、切实减少犯罪这一根本目标出发去立法、设罚、量刑,而不是简单地“罪罚相当”。如果我们用积极刑罚思想考察一些案件,可以得到许多不同的结论。

假使运用积极刑罚思想去思考,如果能判处抠掉妻子双眼的高世平终身劳役,以其劳动成果解决王占芳的生存困难,肯定比判死刑更理想;它不仅能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合法生存问题,而且更符合惩罚犯罪的意图———他让别人生不如死,自己也将无法死个痛快,而必须终生面对抚养义务、良心愧疚和社会谴责。

王先生说,在一段时期中,“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巨大的心理威慑,考虑剥夺政治权利后可能面临的诸多难题,一些企图违法犯罪的人会望而却步。但在国家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尤其是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之后,与注重讨回公道而忽视给予经济赔偿的弊病一样,注重剥夺政治权利而忽视剥夺相应的经济权利的弊病,就暴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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