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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建议刑罚中应引入“剥夺经济权利”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0
【摘要】本报讯就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太元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除了应尽快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之外,面对如此众多的“司法白条”与无助的刑事被害人,我们还应转变观念,借鉴国外先进的刑罚思想……

例如,西方很早就有“禁治产”,新加坡等国家更有对付在经济生活中耍赖皮的罪犯的高招:你宣告破产、拒不还债么,你及你家人的私家车、私人别墅拍卖抵债,不能进中档以上娱乐消费场所,而只能与最低生活保障者一样生活;你制假贩假、偷税漏税么,较长时间不得当管理者、经营者,不得从事可能实施这类犯罪行为的中高收入职业,而只能做个普通打工仔。更不用提在你被绳之以法后,你家人还有可能潇洒自如地花销你的不义之财了。他说,中国如果也这样做了,经济犯罪肯定会相当程度地被扼制,反腐败也许就能有崭新局面。

否则,按现行刑法体系,贪官、暴徒可以被判死刑,但贪污、抢劫来的财物向家属、亲友转移、隐匿难于清算,或者由于加害人被执行死刑而附带的民事赔偿不了了之;这些人因而事实上可能享受罪犯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好处,这种局面如果长期、普遍存在,社会打击犯罪和改造罪犯、警示公众、防范犯罪的努力都会大打折扣。

新闻内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今年我国“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即对刑事被害人拟予国家救助,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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