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日前出台《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今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 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需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为加强网络音乐管理,规范网络音乐进口,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意见》亮点解读 明确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程序和要求 须备版权证明 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的规定,文化部负责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传播和流通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境外网络音乐产品。凡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网络音乐产品,一律不得在国内运营和传播。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全文 “网民模仿”受特别关注 要加强审查 《意见》指出,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文化部要求,此前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按照《意见》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补办期间进口单位可以对其网络音乐产品统一办理补办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国内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也应参照相关要求于2007年3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备案。全文 网络音乐内涵首次得到明确 《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网络音乐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网络音乐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播放的互联网在线音乐,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在手机终端播放的无线音乐,又被称为移动音乐。全文 重点支持原创网络音乐的发展 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关于“积极发展网络文化产业”的要求,文化部提出要大力扶持原创网络音乐的发展,鼓励扶持国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同时,注重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音乐产业,加快推进富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的优秀音乐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