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用人单位应属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依劳动法规定,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是用人单位应付的法定义务。然而,被申请人在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向申请人发放任何经济补偿金。依该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故被申请人还应当向申请人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工作期间,无有节假日,没有星期天,夜以继日的工作,每天加班1个小时,累计长达,8月18日至8月27日,日加班时间长达4个小时,累计加班时间长达57个小时。休息日仍不休息,加班达19个休息日。 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平时工作八小时,多余的一个小时为洗手,换衣等工作准备时间的说法不能成立。工作准备仅需很短的时间即可,洗手,换衣服等琐碎的准备时间三、五分钟即可,何以需要一个小时?被申请人的说法明显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故被申请人还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故被申请人还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详见计算清单) 综上,被申请人无故解雇被申请人,且没有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应属违法;用人单位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雇申请人,应当给予补偿;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加班,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付加班工资。 以上意见,呈仲裁庭参考。 委托代理人: 劳动争议的相关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