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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如何写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我受仲裁申请人翟现举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通过细致的分析案情,结合今天的仲裁活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仲裁庭:
  我受仲裁申请人翟现举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通过细致的分析案情,结合今天的仲裁活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事项达成口头约定,应受法律保护。
  2007年6月份,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工厂工作,双方就劳动事项达成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每天工作八小时,劳动合同期限无限制。6月25日, 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处,办理完毕招工手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了劳保用品,为申请人办理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月25日开始上班,直至8月27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实际提供了劳动,并于2007 年 9月 2 日为申请人发放了工资,有工资条,保险费,劳保用品及押金、碗柜钥匙,饭卡及押金交付单据等为证。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可争辩的证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双方就劳动事项达成一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关于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说法不能成立。首先,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定立,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是,现实生活当中,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躲避其应付的法定义务,往往拒绝与当事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求职,不得不受制于用人单位,任由用人单位支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得不被动接受。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不在劳动者,如果仅仅因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便认定双方口头约定无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却要无辜的劳动者承担,这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公平的,很可能使双方业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法认定,有悖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应当有效,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首先,申请人曾与被申请人达成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无限制。其次,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投了长达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解决申请人在工作当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问题。这说明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在一年以上,最起码不少于两个月,否则被申请人只为申请人办理为期两个月的保险就可以了,何以办理长达一年的保险呢?要知道,两个月的保险费用要比一年的费用少得多。
  二、被申请人无故解雇申请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然而,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这一提前书面告知义务,便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其次,劳动法规定,只有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纵观本案,被申请人单方解雇劳动者,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况且,时至今日,已过去了3个月,用人单位至今没有给申请人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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