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正文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如何写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我受仲裁申请人翟现举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通过细致的分析案情,结合今天的仲裁活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说法不能成立。其一,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试用期。其次,退一步说,即使双方约定了试用期,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应当由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事先告知劳动者,但是,代理人注意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事告知了劳动者录用条件。其次,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连一份其码的书面通知都没有,更谈不上向劳动者说明了辞退劳动者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再次,被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故被申请人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说法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支持纵容申请人弟弟与别人打架,而予以解除的说法更不能成立。申请人第第与人打架是事实,但是申请人第第8月27日与人打架,申请人26日便已请假休息。打架时申请人当天根本没有上班,更未在场,何来的支持纵容?且申请人第第系成年人,有独立的民事法律责任能力,其打架的后果应有本人承担,作为其兄,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8月1日至8月5日旷工,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上,申请人因外出,未能按时返回,8月3日晚即打电话给工友王金钟、席治伟、翟红现,请他们代我向公司请假。(详见席治伟及翟现伟证言)回来之后,又及时向厂方说明了情况,并再次办理了补假手续,得到了公司总工黎明的批准,黎工并且明确说明此事已然了解,不再追究。况且依厂方规定,旷工一天,扣减平时工资的两倍,但公司并未扣除本人旷工工资,也未有任何申请人因旷工而处罚的通知决定等,也说明了这一点。此事本已处理了解,申请人在该公司又继续上班至8月27日,更说明厂方并未继续追究此事。现在,被申请人却就已解决过的问题,重提旧帐,实在是匪夷所思,令人不能接受。
  再者,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的所谓规章制度也没有向申请人公示,申请人甚至至今都不知道被申请人单位的所谓规章制度为何物,是何内容,又何谈违反二字?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劳动纠纷律师
    咨询劳动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