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交通事故 >> 法律文书 >> 正文
东莞交通事故判决书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0
【摘要】原告梁丽珍,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略)。系本事故死者何伟光之妻。   原告何继民,男,200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本事故死者何伟光之子。   法定代理人梁丽珍,身份同上,系何继民之母。 ……

  (1)何继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635.15元。事故发生时,被扶养人何继民年龄为5岁零2个月,尚需被扶养年限为12年零10个月,即154个月,按广东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927.35元/年÷12月×154月÷2(父母平均分担)×30%(次要责任)=5635.15元。
  (2)何始苏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269.23元。事故发生时,被扶养人何始苏68岁,需扶养12年,按广东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927.35元/年×12年÷2(两子女平均分担)×30%(次要责任)=5269.23元。
  (3)何少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8782.05元。事故发生时,被扶养人何少兰60岁,需扶养20年,按广东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927.35元/年×20年÷2(两子女平均分担)×30%(次要责任)=8782.05元。
  以上合计19686.43元。赔偿第一年为赔偿额最高的一年,以第一年为计算的基准,设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则第一年的赔偿额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45%(何继民1/2×30%+何始苏1/2×30%+何少兰1/2×30%=45%)<1,故以后每年赔偿总额均不会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原告请求132954.28元,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6、死亡赔偿金24327.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被告应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为广东省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54.58/年×20年×30%(次要责任)=24327.48元。原告请求40545.80元,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7、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何伟光的死亡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30000元为宜,则被告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30%(次要责任)=9000元。
  以上1至7项共计67776.76元,应由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没有相应的医疗机构的意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护理人员住宿费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67776.76元;
  二、驳回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负担4551元,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99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付,本院不予退回,待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迳付1699元给原告梁丽珍、何继民、何始苏、何少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渭强


                                                        代理审判员 黄彩华
                                                        代理审判员 张卓林
  
                                            二00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映华

上一页  [1] [2] [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咨询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