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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子女抚养纠纷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上诉人朱春花因与被上诉人刘志亮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维持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刘志亮支付朱春花经济帮助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朱春花负担200元,被上诉人刘志亮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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