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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原告周慧梅诉被告梁辉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慧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慧梅,又名牛霞,女,生于1981年。

  委托代理人:邓悦,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辉,男,生于1980年。

  原告周慧梅诉被告梁辉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慧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慧梅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农历11月4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女儿梁xx,生于2000年8月8日;儿子梁xx,生于2008年8月19日。因缺乏了解,感情不好,加上被告脾气暴躁,无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彻底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抚养女儿,儿子有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

  被告梁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农历11月4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女梁xx,生于2000年8月8日;长子梁xx,生于2008年8月19日。原告无个人财产,庭审中,原告放弃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着对子女生活和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长女梁晨晨,由原告周慧梅抚养,长子梁晨旭由被告梁辉抚养为宜,互不负担抚养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长女梁xx由原告周慧梅抚养,长子梁xx由被告梁辉抚养,互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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