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记者万源 通讯员刘江兴报道) 男女双方离婚后,又继续生活在一起八年多。八年来,在外人眼里他们依然是一对夫妻,而他们自己也认为他们是“两口子”,但原本就不牢固的感情基础,在涉及到钱的问题时彻底坍塌,两人再次闹上法庭。10月9日,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案。 林月和冯强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0年1月11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完离婚手续后,两人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理目前的关系,就仍然在一起共同居住,这一住就住了八年。八年中,两人仍多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每次吵架后,林月就离家出走,气消后又仍然回到两人住处。 在两人同居期间,冯强在外跑运输挣钱,林月则在单位上班,因为一直在一起生活,双方所有的钱物就放一起,大部分都用于共同消费,彼此并没有划分得很清楚。林月仍然承担着家庭主妇的角色,借钱为“丈夫”冯强经营的车辆交纳养路费,同时,为了保住冯强的职工身份,借钱为冯强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 8年过去,在外人眼里,两人就是一对夫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谁赚钱多、谁花钱多等矛盾逐渐被激化,两人之间的争吵不断升级,甚至到了仇视的地步。眼看再生活下去,只能闹得更僵,林月深感委屈,觉得自己为这个“家”付出了太多,她提出让冯强赔偿她这8年来的损失,共计4万多元,遭到了冯强的断然拒绝,为此双方多次争吵,最终闹上了法庭。 庭审时,林月声泪俱下,控诉冯强无情,而冯强也陈述林月在同居期间的各种过错,三次开庭,双方都上演当庭对骂的一幕。期间,由于地里农活忙,加上对于林月的诉讼请求的不耐,冯强两次开庭不到庭,法官无奈,只得两次开车将他从棉花地里拉到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双方虽同居时间较长,但没有形成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仅有登记在冯强名下的现金11000元。法官考虑到两人的特殊情况, 从人情、法理的角度对冯强进行开导,作通了冯强的思想工作,最终以冯强给付林月4000元补偿款调解了此案。 本案主审刘法官:林月和冯强虽然共同生活达8年之久,但仅仅是一种同居关系,而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的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按照此规定,双方财产取得也应当按照一般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即登记在谁名下的财产即属于谁所有,林月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够得到支持。本案中,考虑到林月是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相对来说属于弱者,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官可以劝冯强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