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2岁丧母,其父再婚。2年后甲的生父病逝,继母乙改嫁。甲现仅有祖父及叔父存在,祖父年80有余,叔父为弱智,均无抚养能力。甲无以为食,乃以继母乙为被告,求其承担抚养义务。 分析 继母乙应当承担对甲的抚养义务。理由为:乙与甲为继母与继子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乙与甲形成法律上的继母与继子关系,且乙抚养甲已达两年,乙与甲之间的继母、继子关系不因甲生父死亡而解除,他们之间仍然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乙应承担对甲的抚养义务,这样既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又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