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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7
【摘要】本条是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是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在判决或裁定的种类上增加了“探望子女”,在协助执行的责任主体中增加了“个人”。……


  2.继续履行债务。实践中,某些当事人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谎称没钱,企图赖掉债务;也有的被执行人确实是一时经济状况不好,无力还钱。对此,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了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将无力还债企业法人的债务清偿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另一方面,在执行程序中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项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对于权利人来说,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没有完全实现,其申请权利就可以依法保留,随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因采取了强制措施而终结,只要还有剩余债务存在,就要负责清偿,直到全部清偿完毕。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般应由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执行根据、理由以及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申请须在执行时效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但对于某些判决或裁定则应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即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根据案情依法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组织执行。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条中的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或裁定即属于此类案件。因为这类案件与执行权利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被执行人如不及时履行义务,将会使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同时,这类案件的权利人一般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不便申请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方式。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掌握着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收入或者担负着某种职责,执行时,没有他们的协助,法院便不能完成执行任务。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如前面有关执行措施中所述,主要是银行、信用社等单位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车辆执照等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公民的协助执行,主要是指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

  协助执行是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负有的法定义务,违反此项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我国刑法同时也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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