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同寻常的债务纠纷案件。
逄某与杨某是多年的好友,2007年7月份,逄某因投资经商资金不足,向杨某借款2万元,约定2年内还款并出具了借条。2009年6月份,杨某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遂手持欠条向逄某索要借款,逄某在查看欠条时趁杨某不备,突然把欠条撕碎吞进肚里,毁灭重要证据,企图赖账。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逄某偿还欠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
逄某作为被告在答辩时,仍以没有借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后在法庭举证过程中,杨某拿出了欠条,原来杨某为了防止逄某有此一招,特意将欠条原件收起来,当天向逄某出示的是欠条的复印件。在证据面前逄某不得不承认欠款的事实,故法院判令被告逄某偿还原告杨某欠款2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