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陈某借钱36万元一直不还,胡女士无奈持借条告至法庭索债。然借款人陈某辩称是为了帮助胡女士投资理财才写下了收条。这笔钱现在正在“运作”之中,不可能一时还清。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陈某返还借款36万元并利息,财产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负担的一审判决。
胡女士在法庭上称,与陈某是多年好友。2008年,他以做生意为由向自己借款。出于情面,便于当年6月和10月分别借给了16万元和20万元,共计36万元。去年年初,因要为女儿买房落户口,故要求陈某还款,但他却以资金困难及对他人债权尚未实现为由,不肯归还款。经多次催讨,才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16万,2010年1月31日前归还20万,但至今仍未还款,现要求陈某返还借款36万元,并支付以36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陈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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