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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借钱”是为了帮助理财 判决归还贷款36万元及其利息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朋友陈某借钱36万元一直不还,胡女士无奈持借条告至法庭索债。然借款人陈某辩称是为了帮助胡女士投资理财才写下了收条。这笔钱现在正在“运作”之中,不可能一时还清。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陈某返还借款36万元并利息……

  朋友陈某借钱36万元一直不还,胡女士无奈持借条告至法庭索债。然借款人陈某辩称是为了帮助胡女士投资理财才写下了收条。这笔钱现在正在“运作”之中,不可能一时还清。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陈某返还借款36万元并利息,财产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负担的一审判决。

 

 

  胡女士在法庭上称,与陈某是多年好友。2008年,他以做生意为由向自己借款。出于情面,便于当年6月和10月分别借给了16万元和20万元,共计36万元。去年年初,因要为女儿买房落户口,故要求陈某还款,但他却以资金困难及对他人债权尚未实现为由,不肯归还款。经多次催讨,才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16万,2010年1月31日前归还20万,但至今仍未还款,现要求陈某返还借款36万元,并支付以36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陈某承担。


  面陈某在法庭上的辩称却让人大跌眼镜。陈某说,向胡女士“借钱”实际上上帮助她理财。我把借到的钱都借给了朋友蒋先生,蒋先生也向我出具了借条。现手头没有资金还款,要待蒋先生还钱后才能将钱支付给胡女士。希望时间上能宽限一点。


  法院认为,陈某承认胡女士主张的事实,故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女士向陈某提供借款之后,陈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陈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显属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胡女士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财产保全费,系因陈某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引发诉讼而产生的费用,故也应由陈某负责赔偿。所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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