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向慧丽小姐小姐借款8万元后,自认为蔡某是慧丽小姐的前男友,两人之间关系不错,故确认蔡某即是慧丽小姐借款的代理人而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于是乎,陈先生“义无反顾”地向蔡某归还了本息8.9万元,并“郑重”地取得了蔡某写给的收条。不料仍被慧丽小姐告上法庭索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蔡某在借款事实中,只能算作介绍人,而不能构成法律上所指的“表见代理”,于今天(9月1日)作出陈先生归还慧丽小姐借款8万元的一审判决。
●诉至法院催讨借款
2008年9月28日,慧丽小姐和陈先生及其蔡某一起到银行,慧丽小姐ATM机上取款2万元,从银行柜台上取款6万元共8万元借给陈先生。陈先生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慧丽小姐人民币捌万元正,借期壹个月,于2008年10月31日前归还,逾期按每月肆仟元支付利息”。之后,慧丽小姐收到由蔡某转交给陈先生支付的利息8000元。
由于陈先生一直没有归还本金8万元,慧丽小姐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归还借款。慧丽小姐诉称,陈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自己,他称其所在的娱乐公司资金周转有困难,欲临时借款周转一下。
●借款已经本利全还
陈先生不认为慧丽小姐借款的事实,称慧丽小姐对自己根本不了解,根本不可能将8万元现金出借。蔡某因是慧丽小姐的前男友,慧丽小姐基于对蔡某的信任,才将款项借给蔡某,再由蔡某将借款转借给自己。还款日期过去后,亦是由蔡某向自己催讨,共计已向蔡某归还本息8.9万元,蔡某向自己也出具了收条。即使借条上的借款人为慧丽小姐,但在整个事件中,自己始终都是与蔡某进行联系与接触,所有的钱款往来事项均发生在与蔡某之间。在案件审理中,慧丽小姐亦确认收到蔡某8000元款项,其收取时间与自己还款时间相吻合,故足以表明慧丽小姐认可蔡某的代理行为。陈先生认为,即使认定与慧丽小姐间存在借贷关系,蔡某及慧丽小姐的行为已使自己有理由相信蔡某已取得了慧丽小姐的授权,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可认定蔡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鉴此,自己已履行了还款义务,蔡某已代表慧丽小姐向自己出具了收条,与慧丽小姐间就不再存在任何借款的法律关系。而慧丽小姐和蔡某间的内部关系,应由慧丽小姐向蔡某另行主张。综上,不同意诉讼请求。
●还款存在重大过失
蔡某收到陈先生归还的借款及利息,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院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对相对人的主观方面有二层要求:一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二是该相信是有理由的。如果相对人虽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形成信赖的理由不充分、正当,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求。本案中,如果确如陈先生所述,其是基于借款的金额、利息均由其与蔡某商谈,催要借款人亦是蔡某等事实认为蔡某可以代表慧丽小姐,那么只能表明蔡某是借款事实发生的介绍人。而陈先生仅基于上述事实,未考虑慧丽小姐本人的态度,就单方面认为蔡某有权代表慧丽小姐收取还款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而没有觉察蔡某的真正身份,故蔡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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