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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省建设厅确定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省建设厅确定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为不良记录管理机构;设区市与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良记录的管理机构,负责不良记录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核实、记录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报送的不良行为;
  (二)核实、记录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
  (三)对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报送材料应按附表一格式填写)。
  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对不良行为的核实和记录工作应在接收或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在每月25日至30日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除对建设部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给予记录外,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提供相应材料;
  4、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施工单位对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依法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测不予执行的;
  3、施工单位未按投标承诺到位项目管理班子或机械设备的。
  三、对于本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5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完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由省建设厅将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建设部审批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同时上报建设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存在应予以记录的不良行为,必须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3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作为企业信用档案中不良行为内容。
  六、省建设厅定期在福建建设信息网或其它媒体上公布不良记录;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可定期在本市、县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在网络媒介上公布的时限为一年。对于在一年期限内没有新的不良记录的不再公布,对于在公布期限内有新的不良记录继续公布。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系统。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处分。
  九、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年检、资质升降评审、经营范围增减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报送备案表,并通过电子信箱传输涉及不良记录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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