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石忠信 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环保、人防、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规划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统一规划,承担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兼顾近期、中远期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四)预留和保护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坚持合理、节约用地;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服务功能、工程管线走向等。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应当对近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包括用地范围、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工程建设顺序、投资额度等。 第十条 编制城市新区的规划方案,应当做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配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各项防灾能力做出评估。 城市旧城区的开发改造,应当做出基础设施工程配给能力的鉴定。 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应当做出竖向设计和管线综合规划。 竖向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用地的控制高度、沿线地形、地物、地质和水文条件,与防洪排涝规划相协调,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步进行,并满足城市景观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三章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热力、电力、燃气、电信等设施及其用地内配置的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雨水、污水、给水、热力等市政公用管道; (二)电力、电讯、交通指挥设施、广播、有线电视、路灯、电车等导管和电缆、架空线缆; (三)埋设管线的隧道、地沟等地下工程; (四)输油、输气等特殊管道。 建设单位在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市公安交通、道路、公路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