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施[1994]068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系指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投资者(业主)、施工企业和其他单位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物业评估;工程概、预、决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标底编制、审核;工程造价监理、鉴证,提供有关处息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咨询单位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咨询业务的编制与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系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咨询公司或咨询事务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业务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七条 咨询单位的权利 一、独立公正地提出咨询结论,不受外来干预; 二、按合同从委托方取得为完成咨询任务所需的必要资料和工作条件; 三、获得合理的咨询报酬。 第八条 咨询单位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完成咨询任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二、对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咨询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三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历,承担过二个大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咨询工程造价总值在5亿元以上或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2、法人代表具有从事过三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对口的高级工程师。 3、具有《福建省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30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且各专业配套齐全,并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和科学管理方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具有固定良好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并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5、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二、乙级 1、具有二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历,承担过二个中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咨询工程造价总值在3亿元以上或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法人代表具有从事过二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对口的工程师。 3、具有《福建省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配套,能应用计算机开展咨询业务。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一定的技术装备,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5、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丙级 1、具有一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历,承担二个中、小型工程(单位个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造价咨询业务,年咨询工程造价总值在2亿元以上或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