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而实施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五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省以前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