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情况:鉴于违规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主要责任人原房管局局长李爱民、原土地局地籍股股长贺体刚因其它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已被判刑,另案处理。2003年10月,驻马店市建委党组决定免去丁国成拆迁办主任职务,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省建设厅对高新区管委会未经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 3、福建省莆田市梅园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拆迁面积为13.9万平方米,分8期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单位为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拆迁单位为城厢区房屋拆迁公司。 主要违规事实:2001年9月29日,莆田市拆迁办在核发第8期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未认真审查,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6000平方米房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引起行政诉讼,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拆迁许可证发放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2002年12月,莆田市拆迁办未认真查明事实,将已经死亡的房屋产权人列为被申请人,并作出行政裁决,引起行政诉讼,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3年8月,莆田市建设局房管处有关工作人员明知已经下发强制拆迁通知,仍擅自将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由190平方米改为220平方米,将房屋使用性质由住宅改为非住宅,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 处理情况:莆田市拆迁办主任刘国政在许可证发放过程中,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失职行为。莆田市建设局已将其调离拆迁办工作岗位,并建议莆田市政府依照有关程序免去拆迁办主任职务。对房管处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问题,莆田市纪检、监察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正在立案调查。省建设厅拟对莆田市建设局给予通报批评。 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新城村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拆迁面积8900平方米,由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具体实施拆迁。 主要违规事实: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在该项目拆迁过程中,雇佣没有拆除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拆除,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当被拆迁人刘福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不同意签协议时,该公司经理杨进东在未申请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对刘福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杨进东雇佣郑宝山、王志敏、张占山将刘福旺双腿砍断,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处理情况: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进东有期徒刑6年,郑宝山、王志敏、张占山等9人因直接参与施暴伤害行为,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已注销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拆迁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