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一般含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法律保护 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必须首先制订自己的专利法。专利法是国内法,大都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以及其它各种因素来制订。但专利法也是涉外法,必须考虑国际上一些共同遵守的惯例以及《巴黎公约》规定的一些共同原则。 在目前世界上已建立专利制度的160个国家中,大体分为五个体系: (1)英国体系,主要影响英联帮国家: (2)法国体系,主要影响西班牙 、葡萄牙 、比利时、希腊、土耳其及曾经是法国殖民地的发展中国家; (3)美国体系,主要影响加拿大、菲律宾等国; (4)德国体系,主要影响奥地利、荷兰、丹麦、挪威、芬兰、瑞典、瑞士和日本等国; (5)前苏联体系,主要影响东欧国家。 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权问题,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排他权,给了你就不能给其他人。 (二)科学审查 1790年制定的美国专利法,最先采用了审查制,这反映了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不进行技术审查就很难保证专利的质量,这是专利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激励发明创造必须采取的措施。 所谓科学审查,就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为此,采用审查的专利局都必须有一批经过训练的优秀专家队伍从事审查工作。前苏联从事专利审查工作的技术专家为2 500人,美国为1 200人,日本为1 180人,西德为650人。审查人员的专业要包括所有的技术领域,按国际专利分类法共包含8大部分、20个分部、118大类、618小类、59 000个分组。为满足审查人员的工作的需要,专利局必须拥有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审查工作必须依据专利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及审查规程等法规进行。这反映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有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办法与之相适应。因此专利审查不能依靠开会议一议,或者投票表决,而必须有检索文档,要进行技术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