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招揽顾客或扩大商业影响,一些商家通常将自己销售商品的商标制作成店招或专柜标识。殊不知,如果未得到商标专有人的许可,尽管销售的是正版商品,但仍有可能侵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理了一起“使用销售商品的商标作店招侵权”的案例。 据成都中院院长曲颖介绍,享有“dunhill”和“登喜路”商标权的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希尔公司”)向成都中院诉称, 四川和正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正百盛”)擅自在其商场内设立专柜,出售标有“dunhill”和“登喜路”等商标字样的商品,并在其柜台上方显 著位置标注 “dunhill”和“登喜路”字样作为该柜台的标识。 邓希尔公司认为和正百盛这一行为侵犯了该公司“dunhill”和“登喜路”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和正百盛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和正百盛销售的产品系邓希尔公司生产,没有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和正百盛将“dunhill”和“登喜路”的商标独立用在其销售该商品的柜台上作为店招使用,侵犯了邓希尔公司的商标权。故判决和正百盛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成都中院院长曲颖说,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其他人一旦将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人在这些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用尽。他人销售这些商品 并没有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但未经许可,擅自将商标权人所专有的商标独立使用在其销售该商品的柜台上作为营业招牌使用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客观上会 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使用者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紧密联系,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