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方面,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有降低有提高。这次,收费标准的调整体现了一个原则,就是对民间的财产纠纷和小额的经济纠纷降低了收费标准,对标的额大的经济案件提高了收费标准。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讲,收费标准两头没动,中间鼓了一个大肚子。在原来的收费办法中,是1 万元以下收4%,现在是10 万元以下的收2.5%。但是,标的在100 万元、500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原来的收费比例是0.5%, 现在是0.9%、0.8%、0.6%。在这个基础上,《办法》对有些按件计收的案件,适当地提高了一点标准,因为原来的标准太低,大家寻求司法保护所应当付出的成本都未能达到。 第二个方面,完全取消了弹性的收费项目。在《办法》中,完全取消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收的”、“可以收的”等没有量化标准的收费,过去的“其他诉讼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都取消了,也包括由当事人承担的审判人员的差旅费用。但是,执行的申请费保留了,并且有所提高。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的裁判文书,申请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费,在早期的几个修改稿中都是被取消的。社会上对收取申请执行费反映比较大,专家学者也论证说这笔钱不该收。但是,根据现在法院执行难的实际情况,法院的执行成本非常高,执行难一直在高位运行,如果执行不收费将不利于维护法院的权威,不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不利于对不自觉履行判决的人给予应有的制裁。所以,就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与国务院法制办当面谈了好几次,一直到倒数第二稿才把这一部分内容加上去。而且,我们还提出了如果取消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申请费必须要提高标准。最后,国务院法制办采纳了这个意见。所以,现在的执行申请费由过去的0.5%提高到1.5%。 第三个方面,法院不再代收代付。《办法》规定,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都由当事人直接找拍卖部门、鉴定部门交费,法院不再代收代付。对这一条,我们曾提出了在实际中不好执行,在经过与国务院法制办同志充分交换意见后,我们还是接受了这一条款,我们法院自己要对此进行规范。另外,从法院办公费用中支出的为当事人复印材料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交,对法院办公费用予以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对这一条,财政部门有不同意见,最后没有写进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