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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群力煤矿破产还债债权人资格审查报告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各位债权人代表: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现将债权人资格审查情况作如下报告: ……

各位债权人代表: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现将债权人资格审查情况作如下报告:
  2007年8月31日为破产债权申报截止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共有87户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金额为3,468.41万元。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进行了登记及初步审查,并对申报数额进行了核实。破产管理人审查意见为:法定第二顺序的破产人所欠税款为167.90万元,共2户;法定第三顺序的破产债权金额2,689.21万元,共85户。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申报的债权总额775.437万元中有财产担保债权611.2935万元外,其余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明细见《湖南省群力煤矿债权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三款“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的规定,如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通过和解协议”及“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权所代表的破产债权金额只能按164.1435万元计算。
  经审查,上述已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破产管理人将《湖南省群力煤矿破产还债债权人资格审查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湖南省群力煤矿破产管理人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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