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完毕办理注销手续后,公司作为一个民法上的主体的资格归于消灭,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如果存在遗漏的债权债务,这些被遗漏的债权债务是否随着公司的注销而当然灭失不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对这个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着不同的观点。 根据我国最新的立法精神,公司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遗漏的债权债务并不当然灭失,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移转,并由移转后的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公司经非破产清算注销登记后,原股东发现存有被遗漏的债权,在股东提供确定、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与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原公司债务人履行义务。另外,在遗漏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属于债权人在接到清算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遗漏的情况,则债权人债权灭失;如果清算企业未依法通知债权人造成债权人未能依法申报债权,在清算结束后,债权人可以就该清算企业的投资人主张债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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