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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女子输液死亡赔偿案终结诊所医疗过错 当赔23万元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6
【摘要】一位21岁的女子晓娜,在一次普通的门诊输液后突然死亡。女子的父母在悲愤中,走上了“为女儿讨要说法”的维权之路。该案历经两年半……

一位21岁的女子晓娜,在一次普通的门诊输液后突然死亡。女子的父母在悲愤中,走上了“为女儿讨要说法”的维权之路。该案历经两年半,最初一审法院驳回,近日农八师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由相关团场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

    笔者在农八师中级法院见到晓娜的父亲,这位40多岁的男子在经历了两年多的痛苦岁月后,依然没有走出失女之痛,手里紧握着那份期待已久的终审判决,他说:“等了这么久,终于有了公正的说法。我现在的心情很复杂,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我的女儿了……”

    这起意外死亡事件发生在2006年2月1日。当日,21岁的晓娜在回农八师某团父母家过春节期间,因为腹痛、呕吐,到该团下设的社区诊所看病。经当班医生张某诊断,为急性胃炎,张某给晓娜取药、配药后进行了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晓娜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几次要求拔掉针头,都被当时正在忙着打电话的张某说“没事”。后来看到晓娜反应强烈,张某才中止了输液。当时晓娜很难受,医生却说“没事,回去把药给她吃上,明天再过来。”晓娜回家后不久,就出现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双眼上翻的情况,家人立即把她送到下野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晓娜的尸体经石河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阿托品类药物和肾功能衰竭所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晓娜的父母认为“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对晓娜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场为期两年多的医疗纠纷官司就此展开。

    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先后经石河子医学会和兵团医学会鉴定,均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沦,晓娜的父母提出质疑。去年6月,由律师事务所再次委托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对“晓娜死亡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晓娜的死亡与张医生用药不当和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次鉴定,一审法院仅采信了两份医学会的鉴定书,认为团场所属的诊所对晓娜的诊疗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反诊疗常规的过失行为,但该行为与晓娜的死亡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晓娜父母的诉讼请求。晓娜父母遂向农八师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专家亲临法庭,当庭陈述鉴定说明。

    农八师中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认为,晓娜的死亡结果,虽然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经兵团医学会鉴定确认“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这足以说明该团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是有过错的,且这一过错行为与晓娜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该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该团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经济损失(死亡赔偿余、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3万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以上规定,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并给他人造成损害,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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