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刘丽因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使用药物A(代称)进行治疗。2006年11月30日,刘丽与被告签订一份参与B药物(代称)疗效安全性试验的知情同意书,根据该同意书的内容,单独服用A药物可能不能控制类风湿性关节炎,因此被告将A药与B药联用,通过对刘丽的试验看是否有助于改善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疗效。该同意书中指出,“由于B药作用于免疫系统,使用B可能会影响身体对感染和癌症的抵抗力。使用B已有癌症的报道,包括乳腺癌、肺癌和淋巴腺癌肿。现在还不知道是否B导致了这些癌症的发生,或者是影响了这些癌症的发生发展。”“如果您在此研究中受到了损伤,并且您在本研究中的损伤与参加试验或研究药物直接相关,申办方特向研究机构支付费用,为您提供适当、合理的医疗。如果所导致的损伤或是死亡与参加试验或研究药物直接相关,申办方将提供合理的补偿。” 原告指出,刘丽在2007年6月将B药物服用完毕。2007年7月,刘丽就被查出已经患有胃癌。后经被告进行治疗没有成功,刘丽于2007年12月因治疗无效去世。原告认为,B药物作用于免疫系统,可能会影响身体对癌症的抵抗力,并且B药物已有导致癌症的报道,所以对于药物B的服用造成刘丽身体抗癌能力的降低,服用B药物与刘丽因癌症死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要求被告对于刘丽的死亡进行合理的补偿,支付死亡补偿金2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