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正当防卫要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很多公民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有利于公民同暴力侵害行为作斗争,同时对犯罪分子正具有更大威慑力,使之不敢动辄使用暴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公民也必须正确行使无限防卫权,决不能借行使无限防卫权为名,侵害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如暴力侵害已结束或暴力侵害人自动中止暴力侵害或暴力侵害已被制服,则不能对之进行打击,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