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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应顾及人伦情感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摘要】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

 第三,法律不可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事项,因此,法律不仅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妻子或父母出于家庭、伦理、亲情的本能出发窝藏、包庇丈夫或子女,是很多人不自觉会去做的,那种主动、积极到公安机关去揭发丈夫、子女犯罪行为的大义灭亲行为毕竟只是少数人才会选择。“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与服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或制度设计时,不得不考虑其现实的可行性。法律只要求也只应要求人们为其可为之事,而不能期待人们去完成“不可能的任务”。立法者不能过高地估计公民的道德水准,甚至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抛开自己的个人利益及亲情,这不仅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违背公民的道德要求,漠视了公民对人伦关系的认同与拥护,由此制定出来的法自然难以体现人伦精神,也必然会导致法律规定的虚置现象。
  第四,维系普遍和谐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亲缘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法治资源,法律本身必须依赖现实社会中的这种资源才能充分发挥其规制作用,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它而不能伤害它。法律体现人伦精神,能够培育、增进家庭的和睦与稳定,而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则意味着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也意味着国家统治的稳固与和谐。社会如不重视法则,则互处竞争无序,自相残害,自无和谐可言;但如果不重视亲情法则,则社会同样没有和谐的根基。人不爱亲属、不礼让于家,则不大可能爱他人并礼让于社会。对这种人性只能顺应,不能违逆。只有善加保护培养人类这种最本能最自然的爱,才能保护和发扬人的善端或善的萌芽,才能使人们推亲爱于社会,达到“老人之老”、“幼人之幼”的境界,从而使社会达到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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