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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应顾及人伦情感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摘要】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据此,刑法不分窝藏、包庇行为人与犯罪嫌疑人、罪犯是何身份关系(多数为亲属关系)而一律予以同样的定罪量刑,虽从维护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角度而言,无疑是必要的,但刑法作此规定难以体现人伦精神。
  值得人们思考的是:当法律与人伦关系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在多大的范围内来保护这种人伦关系;法律除了维护司法权以外,是不是也应当兼顾保护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笔者认为,人的至尊与法的至上应当实现有机的统一,人伦精神应该自始至终地融会于法律之中,成为道德的支撑力。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刑法既没有体现出古代刑法的延续性,也没有体现出像日本、韩国、德国、法国、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大陆法系特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当中折射出我国刑法在保护人伦精神方面的匮乏,值得人们的理性反思。因此,笔者主张: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应当增加量刑方面的规定,即增加一款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近亲属为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利益犯窝藏、包庇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样使刑法充分体现“谦抑性”的特点。在价值衡量上,使法律在维护司法权威和保护人伦关系之间寻得平衡。笔者作这一补充不仅仅符合我国传统法的特征,而且还是对异域法律的借鉴,同时还体现了法律本身的理性需求,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其理由:
  第一,在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 “亲亲相隐”是一项重要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一制度从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观点时初显萌芽,自汉以降,直至民国,而终封建之世。“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精髓就在于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受法律追究。虽然封建帝王确立这一制度的直接目的并不在于维护法律的人伦精神,而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社会的伦常纲纪,其对法治的破坏作用亦十分明显,也与我们一贯主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左,但该制度对封建社会保有和谐的人伦秩序起到了客观作用,其对基于人性而生的人伦精神的关注则是我们应当吸纳的。
  第二,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启发。日本刑法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者脱逃人的利益而犯藏匿犯罪人和隐灭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另外德国和法国刑法典均规定为使近亲属免予处罚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虽然这些国家都普遍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近亲属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利益而窝藏或包庇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鉴于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及追究犯罪的手段等原因,我国刑法不可能完全借鉴这些国家的定罪处罚原则,一律对近亲属的窝藏、包庇行为不认定为犯罪,而应当符合中国的国情,根据有无身份关系在定罪量刑上体现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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