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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欠债者应予以刑法规制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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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债务
关系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恶意欠债、拒不归还是债务关系还是侵占关系,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争论很大。我们认为,对于恶意欠债行为应当予以刑法规制,以保护日益滑落的社会诚信度,实现刑法公正。理由如下……
二、在目前立法上或者司法解释没有对“代为保管”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对恶意欠债者,如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确认
债权债务
关系后,债务人有归还能力而拒不归还的,法院既可应受害人(
债权人
)的告诉以侵占罪追究恶意欠债者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先行进行司法拘留。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
立案
查处,从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
刑事
责任。采取这种变通的办法,虽然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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