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媒体报道称,“郭敬明抄袭庄羽”一案最终有了了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郭敬明道歉书的判决。但郭敬明今日在接受采访时的态度依然是“拒不道歉”。有关法律人士告诉新民网,郭敬明的这种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规定,应当被处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新民网第一时间联系了庄羽,庄羽表示昨天得到了法院的通知,被告知法院代拟的道歉书会刊登在今日的《中国青年报》上,但自己还没来的及看到报纸上的“道歉书”。新民网随后查阅了《中国青年报》的电子版内容。发现在七版有一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件的公告,并非“道歉书”。
这表明,“郭敬明抄袭庄羽”一案,郭敬明最终也没有对庄羽公开道歉。对此,雷曼律师事务所的郝俊波律师表示质疑,他向新民网表示:“这个案件其实反映出中国的某些法官到某些律师都对维护法律的权威缺乏自信。郭敬明的行为的确涉嫌触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相关法律定。”
郝律师告诉新民网: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郭敬明的行为完全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含义,郝律师认为,郭敬明拒不道歉的行为和态度已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涉嫌藐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郭敬明拒不道歉的行为是否涉嫌触犯刑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新在接受新民网采访时,对这个问题却持以与郝律师不同的观点,他认为,郭敬明虽然拒不道歉,但其行为还不足以构成“情节严重”。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对此的解释说:“如果郭敬明已经做出了相应的经济赔偿,但就拒不道歉这点来说很难构成犯罪。”贺卫方还告诉新民网:“我国目前在法律程序过程中过分看重道歉这种形式,但道歉这一行为多表现在道德方面,来自网络等各个方面的舆论,本身也是对郭敬明道德的谴责。如果郭拒不道歉的态度还是很强硬,则可以通过增加经济赔偿来制裁。” 新民网随后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抗拒法院裁判执行的行为是以藐视法庭罪的罪名来论处,如债务人拒绝到庭接受法庭询问、拒绝回答有关财产状况的问题、拒绝履行执行令、故意逃避债务等,都被视为藐视法庭的行为,法庭可对其处以监禁。与我国的司法强制措施相比,藐视法庭在性质上更为严重,处罚上更为严厉,适用上更为灵活,对债务人的威慑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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