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到了关键的时刻,许多问题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其中如何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的关系,更是一个焦点。对此,2012年1 月20日,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4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11次专题汇报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指出:“目前形成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统筹考虑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因素,将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按照这一精神,笔者建议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中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修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明确将“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 实行民主法治的重要原则 “人权”曾经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避讳谈论人权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主张要发展民主、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白皮书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之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都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修宪时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修改党章时也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党章》。同时我国也加入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党和国家实行民主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从2004年底开始推行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思想指导下,先后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例如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革监狱、看守所管理,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及改革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等等,这些措施既保证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各种案件和事件,也注意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而且中央政法各部门制定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也明确规定以惩治和保障并重为指导原则。例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制定本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这一规定具有抽象性,甚至带有宣言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指导作用,因此,必须通过相关部门法来具体体现,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基本法律作出“保障人权”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理应率先载入。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适度强化惩罚犯罪手段的同时,更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一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因此,如果在此时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来代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将更有利于提升和统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有力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使刑事诉讼法成为第一部宣告“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律。这必将成为人民之福祉、国家之幸事。 笔者之所以主张以“保障人权”来代替“保护人民”,主要是因为“人民”一词一般是指人民大众,而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由此“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实际上是指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不受犯罪分子侵害,这只表达了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方面的立法宗旨,而另一个方面的立法宗旨“保障人权”却完全没有体现。相比“保护人民”来说,“保障人权”的表述则更加全面,表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仅仅保护“人民”,而是要保护所有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也就是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不受犯罪侵害,享受和平安宁的权利;也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更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这样的修改,对整部刑事诉讼法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将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有人担心我国刑事司法中如果写进了“保障人权”,将会降低对犯罪的控制力,影响对社会治安的掌控。这种担心也许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是没有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的关系搞清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当两者处于并重的平衡关系时,就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当两者偏重偏轻时,就会引发某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刑事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惩罚犯罪任务艰巨。但是,只有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充分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才能切实提高办案质量,真正缓解当事人与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对立,缓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与被害人、社会之间的对立,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不再上访、不再翻案、不再申诉、减少重新犯罪率。因此,惩罚犯罪不是通过削弱人权保障来实现,保障人权也不一定会影响惩罚犯罪的最终效果。要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归根结底是要通过发展国家经济、推动民主法治、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素质、优化办案程序、技术和装备等等方式来实现,而不是在法律上回避“保障人权”。 还需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说明制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也指出,起草工作“……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和二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草案时,也都有委员提出了载入“保障人权”的建议;法学专家学者更普遍支持此建议。笔者相信将“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认真贯彻宪法和《党章》的一项重大举措,而且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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