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民事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加,使法官疲惫不堪。在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有人称之为“诉讼爆炸”。这种既违背审判规律,也超越人体正常承受能力的诉讼现状的存在,必然促使法官寻找一种便捷的方式化解。当这种便捷的方式逐渐转变为一种办案模式,形成惯性思维之后,也就使不相同的“树叶”只能有一种结果,也使法官的审案没有了智慧、经验,乃至法律水准。 比如,在审理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时,由于法律规定了行政和司法两条路径,当事人往往会选择民事诉讼一判了之。而法官由于行政管理方面知识的缺乏,也无暇顾及专业知识的汲取,只好依赖于中介机构鉴定双方纠纷所争议的问题。其审理模式是:受案来者不拒,由有关部门先调解,调解不成申请司法鉴定,开庭质证,当庭调解,调解不成,以司法鉴定为依据判决。法官的功力及时间全在开庭这仓促的一两个小时里面,也就难怪“一个法官每天开七八个庭很正常”。 这种模式虽然为法官“赢得”了时间,可以使法官从容应对纷至沓来的民事纠纷,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但是由于其司法技术含量极低,难以实现裁判的公正公平,往往埋下新的矛盾隐患,甚至启动二审程序,反而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重要的是,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1 .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法官受案时如果不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有案必收,就很可能因原告的滥诉对被告造成伤害。如,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弄成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 2.违反不能“以鉴代审”的司法规定,把审判权转移为中介机构的鉴定权。我国正处于转型期,中介机构良莠不齐,公信力极低,由司法鉴定决定诉讼的成败是对审判责任的放弃。而且民事纠纷成案的原因错综复杂,以一纸司法鉴定省略分析判断过程,有损司法的权威。 3.合议庭组成人员虚化,有名无实。开庭的案件多,使法官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质证过程,以形成开庭记录为断案参考依据。而对其他程序则蜻蜓点水,一晃而过,甚至合议庭组成人员也是挂挂名。整个庭审过程粗糙简略,当事人还没有反应过来就宣告结束,诉讼权利难以保障。 减少民事诉讼的压力,使法官回归理性的审案状态,既是实现民事诉讼审判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法信访的需要。笔者认为,其中重要一点就是必须立足中国的行政、司法的权力配置特色,分流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让法官“退居二线”。 我国的行政机关与西方国家不同,从摇篮到坟墓,拥有广泛的行政执法权力,有资料表明,我国法律内容的80%要靠行政机关执行。我国没有行政法院、行政裁判所和行政法官,我国法院先于行政机关审理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实在是勉为其难。可是,我国的许多行政法律却对民事纠纷案件规定了行政和司法两个路径,使大量本来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涌入民事诉讼渠道。而且在“诉讼爆炸”的情况下,司法依然在拓展案源。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此下去,极有可能使本来就不堪重负的民事诉讼崩溃,民事审判成为走过场,丧失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 对此,笔者建议:1.对于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民事纠纷,规定一律由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处理,当事人不服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再提起行政诉讼;2.对于应当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规定一律由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的,再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行政机关是业务部门,在专业方面具有权威性,依法处理民事纠纷和行政违法案件具有法院不可替代的优势。而且,既然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大的行政管理权力,行政执法就是必须出鞘的剑。不然,行政执法的选择性,会丧失法治的责任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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