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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张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1
【摘要】张某和李某两人互不认识,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深夜,张某骑自行车经过一家当地县城的超市,发现该超市有一门半开着,但不知道门是怎么开的,张某伸头往超市里面看了一下,发现没人,于是张某停放好自行车后进入超市取东西;此时李某也骑自行车经过该超市,发现类似情形……

 一是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本案中张某、李某均是具备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是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即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何谓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犯罪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结合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这个整体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多人实施的共同行为中,有人实施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人利用该行为实施犯罪,即共同行为是由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构成的整体行为,则不能认定为是共同犯罪。本案中李某帮助张某搬上自行车的行为,指向的同一犯罪目标,且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属于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是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即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到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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