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地位的确立——科克改革。犯罪心理地位的确立——科克改革。到了16世纪,由于教会法以及教会裁判所在欧洲的巨大影响力,世俗法院的法官普遍吸取了教会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同时被认为是对上帝和国王的双重侵犯,英国的皇家法院开始设立专门的法庭来审理犯罪行为,希望能够完成宗教法律的世俗化。 法院在审理普通法中的犯罪开始大量要求有犯罪心理方面的因素,通常用诸如“恶意地”(maliciously),“肆意地”(willful),“故意地”(intentionally),“欺骗性地”(fraudulently)等来表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及其实施犯罪的动机,随后,为了方便法庭使用,将这些词语统一用犯罪心理(mens rea)进行表述。犯罪心理在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其在英国刑法中的重要地位,成为主要的普通法法院审判犯罪案件的依据。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罪心理在刑法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由于其出发点是以犯罪人邪恶的动机(evil motives)作为确立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点,17世纪的犯罪心理概念仍然与目前英美法系的犯罪心理概念有着根本的区别。 犯罪动机的片面强调导致了当时的法官往往将犯罪动机作为决定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并容易导致法官不考虑具体犯罪行为和事实做出错误判决的情况。针对法官过分在审判案件中强调犯罪动机的问题,18世纪的英国法院大法官科克(Coke)成为了推动英国刑法发展又一里程碑式的人物,在他看来,刑事责任的确立应该要有事实依据的犯罪心理而非通过犯罪动机推论而出的潜在的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而且必须是与犯罪行为相对称的思想活动。谋杀罪的犯罪心理应该包括明确的恶意(actualmalice)以及暗含的恶意,而非基于犯罪动机而推定出的恶意,两种恶意必须由当事人的行为加以表现或从法条含义中推出。在其努力下,英国刑法体系中终于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犯罪心理学说。 此后,英国法院在科克理论的基础之上开始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现代的犯罪心理观念。在Regina v.Faulkner的判决中,犯罪人因他企图盗窃船上的财物时,具有纵火烧毁该船只的不正当故意(wrongfully intent)。这被认为是将犯罪心理的地位通过普通法判例形式加以确认,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心理正式成为了英国刑法中认定犯罪的重要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犯罪心理在刑法中地位的确认带动了英美法系自身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形成,即“没有犯罪心理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