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的初步法律化。犯罪心理的初步法律化——宗教法的贡献。罗马教廷的改革进一步促进了基督教在欧洲的传播和兴起,基督教伦理对欧洲社会的影响力逐步加深,基督教义被欧洲各国奉为圭臬,宗教裁判所的势力也随之扩大,并且开始基于宗教教义制定相关的法律以规范宗教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基督文明对刑法基本观念转变产生了主要的促进作用,犯罪与刑罚不仅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外在暴力与反暴力,而且是犯罪人由主观罪恶到消除主观罪恶的过程。基督教的原罪思想成为了犯罪心理发展的重要源泉。 11世纪中期,在罗马教会的宗教忏悔活动中,犯罪心理的雏形开始出现。教廷所依赖的最主要资源是圣经,教廷所做的工作是将圣经中的相关训诫演化成为宗教法律进行裁判的基础。圣经中所阐述的灵魂之恶初步演化成为现代犯罪心理的概念。在这个时期,两位学者对英国刑法犯罪心理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是奥古斯丁(Augustine),他首次使用犯罪心理(mens rea)一词来概括道德层面上的邪恶,即“邪恶的动机带来邪恶的行为,善意的动机带来善意的行为”,该原则成为宗教裁判所处理犯罪事务的基本准则。 二是13世纪英国法学家布拉克顿(Bracton),他明确提出了犯罪为有意识之伤害的法律原则,并确立了多项新的刑法审判标准。这些现代刑法标准的确立表明犯罪心理在普通法体系刑法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意义,代表着英国刑法改革的推进力量。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也标志着犯罪心理正式登上了英国刑法体系的历史舞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