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不能扩大化,他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是明知的,即明知该行为是犯罪行为或不应当做的。一般应是了解授权者犯罪意图的才能视为明知。(2)亲自实施了单位犯罪的客观行为,或者直接实施了实行行为,或者是为实行行为提供了协助行为。(3)其行为代表着单位的意志,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在单位犯罪中起了较大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10日(2000)第3号司法解释文件,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判处刑罚。
【参考文献】: ①陈泽宪:《新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②娄云生:《法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 ③游伟:《华东刑事司法评论》,法律出版社2003版。 ④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⑤王明等:《经济犯罪名案精析》,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⑥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第二卷"巳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⑦王明、李振奇、谭京生主编:《经济犯罪名案精析》,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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