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30日,对于湖北省枣阳市环城办事处齐集村村民刘红华家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日子。丈夫齐平在给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史岗村一个体户吴开成开办的地条铁厂打工。由于妻子刘红华远在广东打工不在家,小孩没人照料。齐平带着年仅7岁的儿子齐亮柱来到地条铁厂干活并住在该厂院内。7月30日中午1时左右,齐亮柱在厂区院内玩耍时,由于没人照料,不幸跌入院内厂一个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用于生产循环用水的1.5米深的水池中,后被该厂职工打捞起来,这时齐亮柱已溺水淹亡。齐亮柱之父齐平因经受不起丧子这一沉痛的打击,在悲愤内疚中也上吊自缢而死。 为此,刘红华向枣阳法院起诉要求吴开成赔偿因其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33730.40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刘红华之夫齐平明知生产厂区有危险,却将其年仅7岁之子齐亮柱带入该厂,又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对齐亮柱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吴开成在齐平将其子带入厂内时未予以制止,忽视了安全防事故工作,而且对厂内1.5米深的水池未加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给在厂区工作的工人和生活人员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以致酿成溺死人命的祸端,故对齐亮柱坠池死亡的后果,应负一定的责任。 近日,枣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吴开成赔偿刘红华因其子溺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6242元的45%即28089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3308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