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周日下午5点左右,在住宅小区花园中,两个5岁女孩甜甜和冉冉在家长的陪同下分别坐在两个石凳子上玩耍。突然石桌桌面发生倾斜,尽管父亲试图即时将桌面推开但没有成功,甜甜来不及把手从石桌边缘抽开,落在地面的桌面将其右手砸伤。经小区住户证实:该石桌桌面以前曾从立柱上掉下来,物业修理工进行过修理。 物业公司提出是甜甜父亲没看好孩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并且石桌生产厂家也要承担部分责任。甜甜母亲则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本案主要责任。 律师支招:北京市金天伦律师事务所仝东林律师分析道,小区花园作为小区内的公共休闲娱乐场所,物业公司有义务提供安全的环境,对其中设施的安全性必须尽到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避免对小区业主(含在小区花园内行动人员)造成人身损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36条亦有明确规定:“因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娱乐、运动器材等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业主在使用或者靠近这些设施时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物业公司对甜甜所受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