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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起火烧伤房客 房主商户赔偿80万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9
【摘要】因所住房屋的楼下商铺着火,住户王某在逃生过程中被严重烧伤,为获赔偿,他将房屋产权人与商铺承租人一起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商铺承租人陈某赔偿王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
因所住房屋的楼下商铺着火,住户王某在逃生过程中被严重烧伤,为获赔偿,他将房屋产权人与商铺承租人一起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商铺承租人陈某赔偿王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在内共计人民币81.9万余元,房主倪某在此基础上承担50%补充赔偿责任。
    倪某是本市杨泰路一幢二层楼房产权人,该房屋底层为商铺,上层用于居住。自1998年起,陈某向倪某承租底层商铺用于经营。2003年5月,河南来沪从事汽车运输工作的王某与另两同伴入住二层。
    同年6月26日晚,楼房起火,正在二楼睡觉的王某惊醒后立即从楼梯下楼逃生,逃生过程中身体被大面积烧伤。后经法医鉴定,深二度至三度烧伤占体表面积92%,四肢不同程度残疾,构成一级伤残。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起火地点为陈某所承租的底层店铺。
    2004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疏于管理为由将陈某和倪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令由房主倪某和商铺承租人陈某承担81.9万余元赔偿责任。倪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起火商铺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倪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在出租房屋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管理和注意义务。本案中,倪某将房屋出租给无经营许可证的陈某,并在明知底层商铺堆放油漆、松香水、香蕉水、二甲苯等建材又无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将二楼出租他人用于居住,对事故后果负有一定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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