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28元赔偿的同时,被拐卖者及其父母,却要承担90元诉讼费。学者建议:畅通向人贩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渠道。 在河南郑州二七广场,丢失孩子的家长,展出自费印制的丢失儿童头像的长幅海报。 A、被拐17年得到28元赔偿 听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甘正洪有一种出离愤怒的感觉。 1993年,甘正洪6岁的儿子甘林被人贩子从广州拐卖到福建。拐卖甘林的,是一个自称叫“陈国龙”的人。1993年,甘正洪在广州火车站附近遇到“陈国龙”,陈自称在火车上被劫,身无分文。当时,甘正洪看他可怜就收留了他,让他在自己负责的工地上干活,并与他们家人一起吃饭。然而,当年9月4日,“陈国龙”在工地干满一个月,领完工资后,却与另一名工友张某将甘林(现名吴志坚)拐骗至福建。 爱子被拐后,甘正洪一家四处寻找,散尽家财并一度举债。2009年,21岁的甘林在网上发布相关寻人信息。而此时,甘正洪也让他们的小儿子在一个名叫“宝贝回家”的网站上发布寻子信息。最终,他们在网上相逢,并于2009年6月17日团聚。 2010年12月,拐卖甘林的人贩子邱文龙(即“陈国龙”)被广州市越秀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邱未上诉。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甘正洪一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其中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之后,甘家人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贩子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和28元粉红色衣服的损失。2011年6月2日,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对甘正洪、杨治芳、甘林三原告提出的17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他们主张的衣服的经济损失28元,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支持。本案的受理费100元,原告甘正洪负担90元,被告负担10元。 儿子被拐卖了17年,却只得到了28元的赔偿,还要负担90元的受理费,甘正洪说他要上诉。 B、判决不合理却合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甘林一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均未得到支持。 对此,法律学者一致的意见是判决“不合理却合法”。 华北电力大学民诉法教授王学棉认为,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两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