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6日傍晚放学后,6岁的东东与同伙们到本村砖厂水坑处“打水漂”,玩耍过程中,东东失足落水,溺水而亡,至晚上21时许,尸体方被打捞上来。2011年4月18日下午东东父母到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报案,要求查明死因。20011年4月20日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作出尸体检验报告:东东尸体未见明显的损伤异常,排除暴力死亡,尸体结膜稍充血,口鼻内有血性腐败液体溢出,肢端稍发绀,结合现场调查,综合分析认为东东符合溺水死亡。 经审理,法院认为,砖厂承包土地进行材料取土,年长日久形成大坑,在雨季积成水塘,作为该片土地承包人的砖厂对采土形成的大坑及水塘负有合理管理的义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防止行人坠入和溺水事件的发生,但砖厂未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东东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东东的父母对年仅六岁的孩子未尽到看管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因其子东东溺水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原告东东父母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砖厂承担70%责任。法院最后判令被告砖厂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