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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纠纷"如何公平了结?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9
【摘要】随着城市公交网络的迅速发展,日常出行也越来越方便。虽然轨道交通的便捷吸引了很多乘客,但对于多数老百姓来说,公交车依然是日常出行首选的交通工具。但是,因受道路状况及驾驶员素质的影响,各类公交伤害事故频发。那么,在公交车上遇到个磕磕……
导读
    随着城市公交网络的迅速发展,日常出行也越来越方便。虽然轨道交通的便捷吸引了很多乘客,但对于多数老百姓来说,公交车依然是日常出行首选的交通工具。但是,因受道路状况及驾驶员素质的影响,各类公交伤害事故频发。那么,在公交车上遇到个“磕磕碰碰”,您是选择沉默自认倒霉,还是勇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其实,公交车上发生意外伤害后维权并不难,关键在于选择适合的维权途径。
    案例一
    突然启动乘客摔伤  公交公司全赔
    一日,王小姐出门去徐家汇办点事,刚到公交站台,就听见公交车售票员在喊:“徐家汇,徐家汇,快点上车了,马上走了。”王小姐一听,小跑几步登上了公交车。但就在王小姐上车的一刹那,该公交车突然起动,全车人瞬时后倾,王小姐更是人未站稳,整个人被重重地摔在座位边上。后经医院检查,王小姐左臂为轻微骨折。事后,王小姐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公交公司只愿意赔偿部分,认为王小姐自身未拉好扶手也有一定的原因。后王小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公交公司承担王小姐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
    【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此案例中,王小姐与公交公司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因而客运公司在客运中依法负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责任。司机在乘客上车未站稳之际,急速启动,对王小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该司机是职务行为,故法院判决由公交公司承担王小姐的全部损失。
    案例二
    因第三方肇事受伤  公交先行赔偿
    张阿姨一日坐公交车外出购物,本来心情很畅快,不料车经某一闹市路口时,张阿姨乘坐的公交车与对面的失控小货车相撞,张阿姨顿时整个人被弹出座位,头也被撞破了。
    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小货车严重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小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阿姨去医院作了检查,虽无大碍,但也花去了2000多元医疗费,于是张阿姨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公交公司依据交警事故认定,拒绝支付张阿姨医疗费用。张阿姨无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后法院支持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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