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邮编、电话(包括BP机、手机) 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5月13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邮编、电话(包括手机)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人民币××××元。计算方式。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数量)份 起诉人:李××(本人签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