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追索精神损害赔偿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多,呈现出索赔范围广、数额高、获赔少的趋势,各种各样的或成功或失败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1年3月10日发布实施,但在现实生活中,不会主张权利或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仍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诉讼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受理范围。 下列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①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损害的;②个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③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的;④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关于诉讼主体。 ① 自然人受损害的,由自然人本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自然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提起诉讼;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赔偿要件和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成立的要件有4个:①有损害后果;②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③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虽已具备上述要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方可根据受害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不是随意就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见,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一般来说,发达地区的赔偿标准比欠发达地区要高。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山东省的赔偿标准为:①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②侵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5?10倍予以赔偿;③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报省高院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