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和谐稳定"的社会价值导向,对其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争议模式的借鉴以及对香港地区做法的充分吸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既有的"先裁后审"模式进行了较大的改良,比如改变了仲裁时效方面的规定,引入了上诉受限原则,突出了协商、调解的作用及其法律效用等,建立起一种以仲裁为主、诉讼为辅,弱化行政主导性,将劳动仲裁机构加以实体化的"一裁两审"体制。
以上浅薄之见,以为抛砖引玉。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