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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执行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4
【摘要】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任乙公司销售业务员,按销售业绩提成,并每月发给工资300元,后乙公司未向甲支付工资……

  对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如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但从《解释》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来看,应为否定了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因为该规定缘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该规定中的“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是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商事仲裁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即为法定的必经程序,比劳动争议仲裁更为严格。而劳动仲裁,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给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重新达成书面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不达成仲裁协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据此,《解释》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非常清楚,并未规定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应当重新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第一种观点以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再行起诉属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是不能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因为,法律事实发生了重大变更。第一次起诉,是属于超过起诉期限而不予保护,因为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争议有了定论。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仲裁裁决失去法律效力,其争议没有得到解决,当事人当然有权提起诉讼。若裁定当事人不能起诉,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第二种观点要求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是机械的理解法律,因为当事人的争议已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只是其适用法律错误而失去法律效力,若再由其仲裁则无任何意义,应允许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且《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对于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此案法院可直接受理,并依当事人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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