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团解聘员工遭投诉 当事人 如此被解聘不合理 廖女士称,她2004年6月通过全县公开招聘进入石城县客家灯彩艺术团工作,2004年6月至2005年年底为一年多的试用期。2006年1月19日与该团签订了《赣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按照艺术团的意思填的是2005年12月28日,并且合同中还约定:“考虑到剧团这一行业特殊因素,自进团之日起3年内不准谈恋爱,结婚需履行正当手续,经单位领导批准。”廖女士说,合同是2006年1月19日签的,但是她在1月8日就结婚了,整个艺术团都知道这个事情。而且当时因为谈恋爱、结婚已经被单位扣罚了1300元钱。2006年8月7日,艺术团需要外出演出,安排了廖女士的舞蹈,而此时的廖女士已经怀孕了一个多月,于是她向艺术团提出不能参演。当时艺术团一陈姓团长得知这一消息后,遂要求让她终止妊娠,原因是合同中已经约定好了3年内不能谈恋爱等事项,而廖女士怀孕影响了艺术团的正常工作。 对陈团长提出的要求,廖女士在家斟酌了好些天,觉得自己已经二十七八岁了,大龄怀孕人流危险系数很大,于是决定不终止妊娠。当陈团长得知廖女士不终止妊娠后,以她连续20日没有工作为由,在8月24日召开团务会时,将她解聘出团,并书面通知了她。廖女士说,从她8月7日告诉团里自己怀孕至24日召开团务会那段时间,她每天都坚持上班,8月11日以及19日她还参加了去福建长汀的演出。但从8月24日以后,她得知团里开除了她就没有前去上班了。 艺术团 违反团制度就得开除 为了解具体情况,记者到石城县客家灯彩艺术团采访。陈团长称,廖女士是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开除的,并非单纯的因为怀孕而被开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章第4条的约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艺术团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而廖女士已经连续旷工超过了10个工作日,因此团里才决定开除她。记者提出查看考勤表,廖女士的考勤表显示,8月7日至25日廖女士每天都上了班,未有迟到、早退、旷工迹象。陈团长解释说,廖女士连续旷工那段时间,并未记录在考勤表里,是因为他向廖女士提出了终止妊娠的要求,让她回家休息。 为何廖女士会被艺术团罚款1300元?陈团长说,艺术团是个特殊的团体,吃的是年轻饭,入团时,团里就交待了她们不能谈恋爱等事项,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也约定了。记者提出,合同里约定的对方不能谈恋爱等事项,属于无效条款,有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解释说,3年内不能谈恋爱,是艺术团自开团之日一直延续的一个规定,几十年来没有改变过,每一个从那里走出来的人都经历了这条规定的约束,他不认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当记者提出廖女士欲返回工作岗位时,陈团长很坚决地说,团里不接受她。如果要求赔偿,也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在法律上得到批准,艺术团才会给予赔偿。 人事局 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针对廖女士签订合同内容是否有效,记者到石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咨询。该局人才交流中心办公室主任许启汉说,廖女士那份合同的第十章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3年内不准谈恋爱等内容,属于无效条款,艺术团对其进行罚款,是不对的,1300元钱应当退回廖女士。至于廖女士被开除并要求返回工作岗位一事,廖女士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随后,记者就此事又咨询了赣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国信,他表示,艺术团称不是因为怀孕辞退廖女士,是因为廖女士连续旷工,从艺术团的考勤表中显示,廖女士未有连续旷工迹象,因此辞退说法是不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艺术团辞退廖女士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妇女恋爱生子是个人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干预。(明心武 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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